
灵武市人民检察院
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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灵武市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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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鉴于现在你还在同心老家,加之现在全区的疫情防控仍存在风险。在这个特殊时期,我们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你与你的辩护律师共同连线,由三方共同见证以及确认你认罪认罚,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,你是否同意?”
“现在同心县通往灵武市的大巴车还没开,我回灵武还非常不方便,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,自愿认罪认罚……”
12月17日,马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移送至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该案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考虑到该案犯罪未遂、被害人具有过错,且马某某已认识到自身的问题,检察官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
3月3日,在灵武市人民检察院,检察官花静通过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,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疫情期间见证嫌疑人马某某认罪认罚,并确认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,取保候审且在外地居住的犯罪嫌疑人,无法面对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。这就导致疫情期间办理的案件不能全面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益。为此,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及时建立并启动“线上+线下”认罪认罚程序。通过“检察官+犯罪嫌疑人+辩护律师”三方网络同步视频,在线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权利,并进行问询、沟通、释法说理的互动,在三方共同见证下,宣读认罪认罚具结书,最后再以检察专用快递方式将具结书邮寄至律师、嫌疑人签字确认。
疫情防控期间,选择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响应国家疫情防控号召,有效减少人员流动,降低传染几率。另一方面全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力,方便了律师和嫌疑人,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,而三方线上共同确认的方式则保证了法律程序的完整。